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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进服务业500强企业一次性给300万元补助

发布日期:2013-01-2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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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徐微

  为深入实施工业、服务业“双拉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18日,在全市经济工作会上,我市根据国家、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制定下发了《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意见》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发展载体建设以及总部经济、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引进、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优先认定500强企业来长投资

  《意见》指出,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在符合认定标准条件前提下,重点对不含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以及投资主体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服务业1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认定,享受我市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推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意见》强调,大力推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呈网状辐射的,街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且长度大于300米,具备购物、餐饮、娱乐、商务、文化等功能的综合性特色街区,或主营行业店铺数量、营业面积占街区规划总数50%以上的专业性特色街区,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对街区路网改造、水电气热基础设施配套、美化亮化等建设工程,统筹纳入到全市年度建设计划,优先保障安排。对特色街区内规划的新建或改造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专项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支持有条件区域规划建设市级金融商务核心区

  《意见》提出,支持净月等有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市级金融商务核心区。对新入驻金融商务核心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办公营业用房的,经市政府认定后,项目可参照城市商业综合体政策执行;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购房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意见》提出,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商业商务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其余土地成交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办法;项目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企业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本级留成的50%奖励补助投资建设单位。

  设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奖

  《意见》提出,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设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专项补助;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对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每年评选10家服务业优秀领军企业和10家发展速度快、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按企业实际新增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和品牌店引进

  《意见》强调,支持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和品牌店引进。对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商贸服务业、品牌连锁业、餐饮服务业等企业(国内知名企业指被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国外知名企业指被国际餐饮机构命名为“国际餐饮名店”的企业,国际声誉较高的国外大型百货店、连锁餐饮企业等),经市政府认定后,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补助标准,给予企业专项资金支持。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意见》提出,对兴办、创办现代物流、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时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可办理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允许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补足。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可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可由5个降至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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